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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岳 阳 市 委 文 件
岳发〔2005〕10号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岳阳的
实 施 意 见
(2005年6月30日)
为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岳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业发展是建设生态岳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1、深刻认识新时期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已基本消灭宜林荒山,实现绿化达标,林业产业稳步发展。至2004年底,全市森林面积750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占33%,林木绿化率38%,活立木蓄积1161万立方米,林业综合经济总产值40亿元。林业在提供大量林产品的同时,为维护生态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林业尚处在恢复性发展阶段。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林种、树种结构不够合理,森林资源管护仍然困难,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威胁依然严重,林业投入不大,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产业发展滞后,经营管理体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做到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山区开发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明确林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我市林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生态建设和产业开发两条主线,实施八大工程(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湿地生态环境恢复、防沙治沙、兴林抑螺、森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建设),培育八大产业(林纸、竹业、木材加工、花卉苗木、经果林、林化、生态旅游、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实现林业产业发展、林农富裕、生态良好三大目标。到2010年,全市森林面积达到800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占36%,林木绿化率达到39%,森林蓄积量达到1250万立方米,水土流失得到缓解,生态进一步改善,林业综合经济总产值达到50亿元;到2020年,全市森林面积达到820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占41%,林木绿化率达到41%,森林蓄积量达到1600万立方米,生态总体改善,林业综合经济总产值达到80亿元。到2050年,全市生态步入良性循环,林产品供求矛盾基本解决,建成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二、狠抓造林绿化,加强生态体系建设
3、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抓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速生丰产林、防沙治沙、兴林抑螺等营造林重点工程。坚持因地制宜,大力选育、引进、推广优良树种,实行封、造、管、抚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积极推行工程招投标制、报账制、监理制,严格实行造林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事故追究制,把好规划设计、整地、种苗、栽植、抚育、检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和完善计划、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联系制度,及时通报重点工程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和政策兑现等情况。依托重点工程,建立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示范基地。
4、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和完善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因故不能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应依法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要科学规划,明确责任,建设好义务植树基地。加大城市林业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绿化,建立一批生态示范村庄、城镇(区)。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林”、“纪念树”,鼓励认建认养绿地,实行门前绿化“三包”,不断丰富义务植树形式。铁路、公路、交通、水利、地矿、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分工,切实完成本部门的绿化任务。进一步健全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执法。各部门要在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开展好城乡绿化工作。
5、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度重视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领导,增加投入,明确土地权属和管辖权限,优化周边环境,在核心区禁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自然优势、资源优势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小区,鼓励将禁伐区、禁猎区延续拓展为保护区,扩大野生动植物繁殖、栖息地。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
6、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由季节性向经常性转变,由单一部门负责向全社会参与转变。建立健全市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山头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加强火源管理,杜绝火源进入林区。重点林区县建立2—3支扑火专业队伍,一般林区县和林区乡镇建立1支扑火专业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报、检疫、救灾体系,严防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行生物防治。积极探索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保险机制,降低灾害风险。
三、突出发展重点,加速林业产业化进程
7、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全市确定“东竹、中松、西杨”的基本格局,重点发展杨树、楠竹、松树、桤木等速生丰产、短轮伐期的树种。东部山区重点发展楠竹,5年内达到100万亩;中部低山、丘岗区重点发展松树、桤木,5年内达到100万亩;西部平湖区和中部低丘区,重点发展杨树,5年内达到100万亩。各地要按照全市总体布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发展“订单林业”。木竹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奖代投”的形式,加大发展速生丰产林的财政扶持力度。
8、努力培育主导产业。以林纸一体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林纸、竹业、木材加工、花卉苗木、经果林、林化、生态旅游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八大主导产业。重点支持泰格林纸集团等以木竹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尽快制定林纸一体化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分散的小型林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逐步形成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加快低产油茶林的更新改造,提高产油量和附加值。依法规范松脂加工,提升产业水平。以大云山、幕阜山、五尖山、桃花山、福寿山等森林公园为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旅游网络,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力争到2010年新增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2个省级森林公园。建立和规范一批竹木市场、竹木装饰材料市场、花卉苗木市场、森林旅游市场、绿色食品市场等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强市场监管。积极组建并发挥竹业、杨树、花卉苗木等产业协会作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发展林业产业。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政府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世界银行贷款造林,扩大林业利用外资的规模、效益。
四、深化林业改革,推进体制创新
9、明晰和完善林业产权,推进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流转自由”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严格保护林木权益者的权益。全市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现有林地、林木的林权换、核发证工作。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林地、林木权属手续。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其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尚未绿化的要限期绿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凡经营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应保持稳定。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将使用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出资的条件。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的行为。
10、加快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根据森林的主要用途,将林业区划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切实保护好生态公益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对生态公益林实行限伐和禁伐。按照事权划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国家进行补偿,地方生态公益林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到位。积极探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尽快组织实施。
11、调整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从严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适度放活商品林采伐。2001年以后在非林地上营造的用材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安排采伐计划。2001年以后营造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足额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对编制采伐限额的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上年度采伐指标如有节余,允许调节到下年度使用。
12、加快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改革。对生态公益林占总面积60%以上的国有林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承担优新品种繁育、种质资源保护的国有苗圃,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从事商品林生产经营的国有林场及未列入公益事业单位的国有苗圃,政府按照基础产业予以扶持。允许国有场圃依法将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允许国有场圃利用商品林木和其它资源性资产作价变现,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用于职工一次性安置。各级政府要把国有场圃(包括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交通、电力、电信、水利等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切实维护国有场、圃的土地使用权、资源管理权、森林景观开发利用权等。
大力推进国有森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企业改制改组,发展股份制经济。市直森工企业要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改制任务,县属森工企业也必须尽快完成改制。要采取退养安置、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企业现有资产和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国有场圃和森工企业要纳入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帮助解决。企业净资产和土地出让金不足以安置职工和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
13、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吸引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从造林领域向林产品加工、流通、信息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延伸。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辞职从事林业开发建设的,按照湘发〔2003〕7号文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城镇下岗职工参与林业建设的,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和扶持。
五、强化科技兴林,坚持依法治林
14、加强科技推广工作。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乡镇林业站确定专人负责科技推广工作。抓好林业科技示范工作,大力推行林农“绿色证书”工程,加速林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运用。鼓励林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领办、兴办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承包、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对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给予扶持,对在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实行“以奖代投”。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15、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确定每年3月份为林业法制宣传月。切实加强森林公安和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林业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依法征、占用林地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植被恢复费。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适时发布森林资源消长动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全面推行林木采伐公示制。
六、广泛筹措资金,增加林业投入
16、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和扶持,减轻税费负担。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从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拿出100万元以上对林业发展快、发展好的地方实行“以奖代投”,县(市、区)每年也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足额到位。对速生丰产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示范基地,按林地面积每公顷1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优良种苗开发、技术推广、科研教育等社会性和公益性建设专项经费。要逐步增加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改善林业基层单位生产工作条件。对全额预算拨款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财政应按当地财政预算统一标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差额预算管理的林业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贴息贷款,市、县(市、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业治沙贷款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给予方便并贴息。认真执行国家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应把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重点贷款范围,贷款期限可根据木材生长周期由金融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林木资产抵押贷款力度,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坚决执行国家各项林业税收政策,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育林基金返回和减免政策。
17、依法加大林业规费征缴力度。依法加大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林业专项资金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拒缴和欠缴。征收的林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造纸、煤矿、人造板加工等企业,要按产值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原料林基地建设。
七、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18、坚持和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重要指标,要签订任期目标责任状,并纳入上级政府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每年要将生态建设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并对下一级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重点林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离任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任职所在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消长情况进行审计考核。凡在任期内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以及出现超限额采伐森林、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产事故等问题的,不得提拔任用,并严格追究责任。对在林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19、加强林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负有执法监督、公共服务和经济管理、宏观调控等职能,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单位,要保持稳定,精简人员,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木材检查站是维护木材流通秩序的基层林业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主题词:林业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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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 200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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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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